人员租赁协议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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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租赁协议书(精选3篇)

人员租赁协议书 篇1

  甲方(租赁单位):  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乙方(使用单位):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根据《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输出内容

  甲方按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租赁员工供乙方择优使用。

  甲方输出给乙方的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租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

  劳务费用结算

  劳务费用的构成:租赁员工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劳务费用各项目标准:

  租赁员工劳务费

  元/月至

  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社会保险

  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甲方按租赁员工每人每月

  元收取的输出劳务服务费;

  公积金       元/月;其中:单位     元/月;个人     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租赁员工工资应由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要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提供适合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10日内办理好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甲方每月 日发放租赁员工劳务费(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租赁员工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部门申报。

  乙方辞退的租赁员工,由甲方办理退工手续。

  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掌握乙方使用租赁员工的情况,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租赁员工的管理工作,  协助乙方教育租赁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租赁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乙方使用租赁员工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及要求和劳务费标准等。

  乙方应为租赁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租赁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租赁员工发生因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权部门认定),乙方要配合甲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租赁员工进行考核奖惩,租赁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劳务关系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租赁员工劳务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甲方如有截留租赁员工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

  与租赁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起讼。

  其他事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社保)           联系电话:           

  传    真:83722087(合同管理)       联系人:

  传    真:

  地    址:虎踞关8- 9号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员租赁协议书 篇2

  甲方(租赁单位):

  乙方(使用单位):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根据《劳动法》和《 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输出内容

  甲方按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租赁员工供乙方择优使用。

  甲方输出给乙方的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租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

  劳务费用结算

  劳务费用的构成:租赁员工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劳务费用各项目标准:

  租赁员工劳务费   元/月至   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社会保险   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甲方按租赁员工每人每月   元收取的输出劳务服务费;

  公积金 元/月;其中:单位 元/月;个人 元/月(或细目见附件)。

  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租赁员工工资应由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要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提供适合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10日内办理好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甲方每月 日发放租赁员工劳务费(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租赁员工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部门申报。

  乙方辞退的租赁员工,由甲方办理退工手续。

  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掌握乙方使用租赁员工的情况,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租赁员工的管理工作, 协助乙方教育租赁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租赁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乙方使用租赁员工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及要求和劳务费标准等。

  乙方应为租赁员工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租赁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租赁员工发生因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权部门认定),乙方要配合甲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租赁员工进行考核奖惩,租赁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劳务关系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租赁员工劳务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甲方如有截留租赁员工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

  与租赁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起讼。

  其他事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员租赁协议书 篇3

  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之一。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1、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入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2、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房屋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房屋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房屋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房屋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3、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是否属反诉?是否应收诉讼费?

  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同时,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次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

  房屋使用费参照数额一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转租合同的租金、市场租金三个标准。我们认为,出租人就上述三个标准之一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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